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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汇总

就业政策——在校求职创业补贴

我市各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内的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登陆“重庆就业网”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填报《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纸质材料。每人可以享受800元的一次性在校求职创业补贴。

就业政策——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内的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我市高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800元

就业政策——就业见习

见习人员范围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享有就业见习基地发放的不低于18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和不低于100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见习期限为1-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来确定。

就业政策——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

企业返岗、待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两后生”、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在6月底前,依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各地遴选公布的线上技能培训平台,可免费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24号

就业政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驾驶员为自然人及其家庭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等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人员除外)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自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后,每年向就业登记地街镇平台申请上一年度补贴具体事宜可以向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咨询。

就业政策——低保就业补贴

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后,可以按规定申请低保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低保家庭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低保就业补贴实行先核减,后补贴的原则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自办理就业登记,且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金后,每季度首月向户籍地街镇平台申请上一季度补贴。具体事宜可以向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咨询。

就业政策——基层就业

加大基层项目招募力度,2020年招录选调生600名左右,招募“三支一扶”人员500名左右、特岗教师200名左右,招募“西部志愿者”1500名左右(含延期)。

就业政策——“三支一扶” 工作计划优惠政策

每年招募400名左右2020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从事支农、支医、扶贫等“三支一扶”工作服务,招募计划向贫困、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对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招募岗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城镇零就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本人残疾的考生,凡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岗位指标1:2的比例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的,不占招募岗位名额,直接进入面试。城镇零就业家庭子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本人残疾的考生面试达到60分合格分数线的,直接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两年服务期间内,“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当地乡镇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随之同步提高,由区县人力社保局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对新招募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助。

两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服务地乡镇基层工作、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由贫困区县在余编内按程序定向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实行试用期。对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按程序报批后,通过考核招聘方式聘用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招录(聘)考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向考录招聘优惠政策;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打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脱贫攻坚战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3号)

就业政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各地特别是边疆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地区县乡逐步扩大招考数量。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创业政策

创业政策——休学创业政策措施

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创业的,可以保留学籍3年。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政策依据:《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创业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及社保政策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合理降低利率,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占比,由20%下调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8%。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0%给予创业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

创业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政策依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创业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创业政策——自主创业社保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招用应届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政策——返乡入乡创业优惠政策

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给予支持。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建立诚信台账和信息库,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合理安排贴息资金。鼓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更好服务创业就业。开启“互联网+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贷”新路径,将“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广到返乡入乡创业。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

创业政策——网络创业认定优惠政策

在重庆市范围内经营网店,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已在重庆市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创业者(包括高校毕业生)可申请网络创业认定。经认定的网络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网络创业者招用的其他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号

创业政策——创业担保贷款

高校毕业生满足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且创业项目位于重庆市辖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的条件,可申请额度上限15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创业地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经办银行营业网点和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网站(www.cqxwdb.com)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创业政策——“渝创渝新”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扶持政策

非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无违法乱纪行为创业带动就业明显,创新力强,在之前的“渝创渝新”创业创新大赛中未获得过等级奖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去产能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者、残疾人、贫困劳动力等创业群体可免费报名参赛。获奖项目除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补助金外,有机会赴先进企业和先进地区参观学习、参加深度培训。同时享受免费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12个月(每个项目不超过3个工位)优先推荐参加人社部主办的“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或全国创业就业服务展示交流活动相关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等后期扶持。

创业政策——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扶持政策

我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及毕业生(含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参加市教委主办的创新创业类竞赛获奖项目,除最高可获得5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外,还可优先选择入驻市大学生创业实践孵化中心以及各高校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项目指导、政策扶持、融资对接、创业培训、导师帮扶、创业贷款及跟踪服务等优惠,并邀请市级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平台、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宣传推介。

创业政策——“优创优帮”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优惠政策

我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可免费报名参加“优创优帮”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每年遴选30个项目纳入帮扶范围,可获得2万元/个的立项资金,并享受为期一年的创业导师团跟踪帮扶,帮扶期满进行总结验收,对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及帮扶经验进行宣传推广,打造一批不同行业、各具特色和具有示范效应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每年7月启动、9月遴选,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可关注重庆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网(网址:cy.cqbys.com)或“大学生创业梦花园”微信公众号。

创业政策——免费创业工位

满足法人代表(项目创始人)是年龄16—35周岁,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各类人才(含在校大学生)或有创业项目,且有创业工位使用需求条件的,即可免费申请创业工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创业工位1个,自入驻当月起,最长免费使用1年。创始团队成员都符合条件的,提交股权(合作)协议、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查真实,可申请增加创业工位数量,最多3个。

入伍政策

入伍政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四个优先政策

优先报名应征。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

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

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可以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优先体检政考。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

体检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

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学校参加体检

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

报名直接参加体检。

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

高校毕业生入伍。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

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

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

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

分发挥其专长。

入伍政策——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政策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

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

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

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

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

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

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

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

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实行代偿。

入伍政策——大学生士兵退役就学优惠政策

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

学分。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

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

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

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

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

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

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

读硕士研究生。

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

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

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

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

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

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

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

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

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

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

(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

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入伍政策——大学生士兵退役户档迁移优惠政策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应征的,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到入学前户籍所

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可将户籍和档案

暂时保留在学校。高校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其户口档案予以

注销,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

当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

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