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还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那么,对此谁负有举证责任呢?
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由于“不能自证其无”,显然用人单位无法完成其有关“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均未表示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的证明责任。而过分强化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又将使得用人单位承担很高的法律风险,从而使得少数不诚信的劳动者获得不当利益。
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要求劳动者就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就连续工作满十年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就存在特殊例外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对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好能够掌握在劳动合同届满前,曾经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据。劳动者可以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